海南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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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办法》提到,申请执业登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发放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诊疗服务系统应用入口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设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病案管理、信息技术、投诉处理等,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办法》指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医疗机构留存,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信息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录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