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二审:增加不授予学位规定,全过程管理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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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草案二审:增加不授予学位规定,全过程管理学术不端

4月23日,学位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包括: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完善学位授予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等。

深入推进学位分类发展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2022年,我国在学研究生已达365万人,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已经成为研究生教育大国。然而,重学术学位轻专业学位的观念仍需进一步扭转,两类学位同质化发展的现象依然存在。

2023年11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末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

当前,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趋势。

2022年,我国专业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为2.46万人、68.98万人,分别是2012年的14.2倍和3.5倍。

同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占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62.51%,比2012年提高了24.69个百分点,离《意见》提出的“十四五”末三分之二左右的目标仅差4.16个百分点,实现目标可期;而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占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也从2012年的2.53%大幅提高到2022年的17.70%,但仍需坚持“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学硕”和“专硕”的培养定位是不同的。“学硕”是为博士教育输送学术型人才,重点是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训练。“专硕”则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重点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因此,不能按“学硕”培养模式培养“专硕”。

草案二审稿将两类学位分类发展的原则写入法律,有利于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宏观指导。

完善学位授予程序

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完善学位工作体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有人建议健全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二是增加规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是明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位质量。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二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是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四是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对于如何压实相关主体责任,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4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说,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三是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应当遵守正当程序;有人建议保障学术复核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二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保障学位质量

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学位质量”“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内容。

针对涉外学位管理,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